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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省著名商标”须知
发表时间:2019-11-12     阅读次数:

参加认定著名商标的范围:1、我省境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不论其经济性质均可报名参加。

2、商标注册使用已期满三年。

3、凡已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为保证著名商标的连续性,应重新参加著名商标的认定。

著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1、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好、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在消费者中信誉好;

2、商标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3、广告费用在目标市场的投入能适应企业营销的需要,对刺激需求、拓展市场效果好;

4、商标曾被假冒、侵权;

5、企业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较强,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具有较完善的内部商标管理制度。

简化材料: 1.简化经济指标证明材料。企业经济指标应当主要通过三份材料说明: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县级以上统计局、经贸局或乡镇企业局等相关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销售收入、利润证明;企业财务报表。

2.简化广告宣传证明材料。仅需提供各年度最具说明力的合同、发票或图片等资料各一份。

3.简化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设区市级及设区市级以下荣誉证书、牌匾等资料的复印件或照片、行业协会证明不得提供。

4.简化质量管理等证明材料。质量管理、环保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或生产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仅需各提供一份仍处有效期内证件的复印件。

5.简化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等证明材料。申请认定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应当通过商品包装、供货合同、销售发票、广告宣传或商标注册证等方面的材料证明,同期仅需提供一份最具说服力的材料。

6.简化地理标志商标申报材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可在提交财务报表等方面进一步简化,提供部分主要的商标使用人相关资料辅助说明。

7.简化法律诉求材料。凡是不符合以下要求的法律诉求材料不得提供:

(1)申请人认为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侵犯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提交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调解书等;

(2)申请人提起商标异议、争议案件的,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裁定书或受理通知书为准;

(3)申请人认为他人通过域名注册侵犯自己商标权益的,必须提供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出具的争议受理文书或裁定书;

(4)申请人认为他人通过其他形式侵犯自己商标权益的,应当提供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相应证据材料。

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2.申请认定并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税收、销售收入、利润等有关证明材料。

5.省级以上相关荣誉证书或牌匾等资料的复印件或照片;

6.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管理、环保管理或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证书复印件;涉及生产许可管理的,必须提交许可证书复印件;

7.广告宣传证明材料;

8.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证明材料;

9.该商标受法律保护情况等其他材料;

10.提供的销售收入、利润、税收、广告费用等资料必须是申请之日前三个年度的相关数据及资料。

申报材料统一按照下列顺序依次排列:申请表;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纳税证明、销售收入、利润证明及相关财务报表;省级以上荣誉情况;广告发布情况;质量管理等情况;商标使用证明;法律诉求材料;其他材料。(注:申报材料应当简练精致,装订牢固,目录清晰,目录标示页码与实际页码一一对应。) 除上述申报材料外,申请人应另行提交以下材料: (1)《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2)《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企业情况简表》;

(3)《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图样活页》。

第(1)项材料单独合订成一份材料。商标图样墨稿必须与注册证上图样完全一致(如:有的商标注册证注明对XX放弃专用权或指定颜色等)。上述3项材料装入一个拉杆夹提交。

其他注意事项:1.申请人应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版本申报材料各一份。申请人将所有材料按纸质申报材料的排列顺序制成一个pdf文件存储于光盘,并以“XX公司XX商标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材料”形式命名该文件。

2.申报材料一律采用A4规格。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应当清晰完整并经受理工商局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同时出示商标注册证原件供受理工商局核对)。旧版商标注册证是A3规格、注册人和核定使用项目分列两页的,必须合并缩小复印成A4规格,且不得把两页分开复印。

3.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应是申请人的主营商品或服务,并来源于申请商标经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总数一般不得超过3项。申请认定的商标涉及两张或两张以上商标注册证的,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来源于各张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共有部分。

4.申请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和县级以上经济管理部门(统计局、经贸局、乡镇企业局等)出具的销售收入、利润证明。个别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县级以上经济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收入、利润证明的,需说明正当理由。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或者经工商部门核实的复印件方视为有效。凡是提供国外(境外)销售额数据的,应当提供有充分说服力的相关证据材料。

5.《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企业全景实拍照片”栏目不得空白,且不得以发展规划图、设计效果图或建设模型照片代替。

6.申请人应在《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首页填写常年稳定的联系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联系方式。

7.《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内页不够填写的,申请人可视情增页,某项指标无内容的填写“本项无内容”,但不得删除该指标、该页或者打乱申请表各项目的排列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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